关于注销医疗机构的公告
下列医疗机构因逾期未提出校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
医疗机构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地址 |
医疗机构登记号 |
海南刘智仁医院 |
刘智仁 |
海口市龙昆北路35号 |
460100000000000203 |
海口友爱医院 |
刘璐 |
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497号 |
400127460100410135 |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海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17日